实施机构 | 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
备注 |
实施机构 | 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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