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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