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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18-02-03
实施机构 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成立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的批复》 (豫编 〔2002〕57号) “……主要任务: 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对全省建设行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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