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开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撒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建部建质〔2014〕153 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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