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开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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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