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开封市工程建设定额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