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开封市工程建设定额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住建部第1567号令)第5.1.6条规定:“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第11.1.5条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六条第三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 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建〔2013〕177 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