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教政法〔2014〕536号):“一、分清职责,把好源头。1.对经营性、营利性类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让其到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2.对属于其他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学许可证(年检合格后有效) | |||
办理时限 |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