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备注 |
实施机构 |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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