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基础教育科、督导室(法制科)、信访安全科、国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人事科、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办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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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实施机构 | 基础教育科、督导室(法制科)、信访安全科、国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人事科、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办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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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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