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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估、认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其他职权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机构 基础教育科、督导室(法制科)、信访安全科、国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人事科、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办教育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第4号)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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