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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评估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其他职权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机构 督导室(法制科)
实施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第三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教督〔2014〕9号):“完成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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