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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报废拆除审批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工程管理科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人防工程拆除批复》有效期长期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4天 收费标准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