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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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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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人防工程拆除批复》有效期长期 |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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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