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权力清单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 相关责任清单>>
打印此页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机构 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