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法制科、工程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于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2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