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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机构 法制科、工程管理科
实施依据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于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2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