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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机构 法制科、工程管理科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于2009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于2003年2月21日颁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让他人。”第三十四条:“从事人民防空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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