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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机构 法制科、工程管理科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于2003年 2 月 21 日颁布实施)第三十五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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