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权力清单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 相关责任清单>>
打印此页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机构 法制科、工程管理科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 7 号,于 2001年3月1日期实施)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于2013 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