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法制科、工程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 7 号,于 2001年3月1日期实施)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
备注 |
实施机构 | 法制科、工程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 7 号,于 2001年3月1日期实施)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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