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市人防办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 100号)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 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 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