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自2003年2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自2003年2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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