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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其他职权                 发布日期:1970-01-01
实施机构 工程管理科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自2003年2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