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8 |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立案 | 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 信访安全科 | ||
调查 | 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 ||||||
审查 |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
决定 | 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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