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10 | 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育部 教师〔2013〕9号)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 立案 | 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并施行)第十九条、二十条所列情况(见左栏);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 人事科 | ||
调查 | 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 ||||||
审查 | 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
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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