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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清单运行监管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6]2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1-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监管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开封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运行监管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运行监管,规范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促进权责清单有效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是指梳理汇总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职权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运行监管和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运行监管
  第四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单所列行政权力行使依据的合法性,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规范性,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责任义务的明晰化,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管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权力清单,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必须在责任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必须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追责,把对权责清单的制约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权责清单要充分、完整、长期地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规范运行原则。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职权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主体。
  (四)坚持创新管理原则。结合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创新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机制与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监管的协调指导;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监管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监管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运行监管具体落实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监管中相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和单位要理顺监管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管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空白。同时围绕确保权责清单正常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风险点防控、受理投诉、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度。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职权涉及的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同时,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检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定期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权责清单运行监管的渠道与方式,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
  第三章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等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遵循依法合理、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部门或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并涉及本部门或单位行政职权事项的;
  (二)行政职权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失效或者修订的;
  (三)行政职权的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办理环节、办理流程、承办机构、责任事项、收费(征收)依据、收费(征收)标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理地点、联系方式和监督途径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取消:
  (一)设定依据废止、失效或修订后应当取消的;
  (二)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行政主体或行政职能调整,需要取消的;
  (四)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增加: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后应当增加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本级政府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或行政职能调整,需要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下放管理层级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
  (一)设定依据修订后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为方便有效,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
  (五)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或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情形。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日常组织及调整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中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中的事项办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等工作;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具体落实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中相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条调整程序:
  (一)申请。权责清单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三)确认。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提出最终调整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申请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调整意见书,同时修改该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
  第二十一条权责清单需要调整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申请;未按规定及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进行调整。未经申请、审核、确认、批准等程序,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内容。对不按规定及时申请调整或者擅自调整权责清单而引起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逐步畅通渠道、建立机制,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修订完善权责清单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写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不执行权责清单,不按清单内容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权责清单的;
  (三)权责清单出现应予调整的情形,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请调整的;
  (四)擅自调整权责清单的;
  (五)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职权涉及的服务事项未按规定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拒不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权责清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态度端正、改正及时到位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权责清单运行监管和动态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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