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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确认                 发布日期:2017-11-25

项目名称

实 施 依 据

办理

环节

责 任 事 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天)

法定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理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教育理论考试40元/人、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技能测试费200元/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技能测试费220元/人。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
〔2007〕1582号规定

审查

材料审核(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当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需要考试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决定

作出决定,核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于教师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事后告知申请人)。

送达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教育局人事科领取证书。

事后监管

监督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开封市教育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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