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4 | 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核转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 | 接受申请及材料 | 信访安全科 | ||
审查 | 查验资质 | ||||||
决定 | 批准 | ||||||
事后监督 | 联合监管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