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 (1)申请报告; (2)发改、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书; (3)场所(场地)使用权证(如:场所(场地)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权证明);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建设方案。 | 受理 | 公示、一次性告知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社会事务科 | 3天 | 否 | ||
审查 | 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10天 | ||||||||
决定 | 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 5天 | ||||||||
送达 | 制作同意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 2天 | ||||||||
事后 监管 | 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 | 社会事务科、 市殡葬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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