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6)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 | 受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60天 | 60天 | 否 |
变更登记 |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的文件(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 |||||||
决定 | 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 |||||||||
注销登记 | 送达 | 制作证书,按时颁发,通知领取。 |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事后监管 | 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事后实施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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