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
2 | 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及核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77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 受理 | 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 | 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 | 7 | 15 | |
审查 | 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 |||||||
决定 | 资料齐全决定受理并进行审批 | |||||||
送达 | 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 |||||||
事后监管 | 对申请人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求按照项目开发手册内容进行落实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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