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4 |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 受理 | 接受申请人咨询和申请 | 行政审批科 | 20 | 20 |
审查 | 对申请料材进行审查审核 | 建筑工程科 | |||||
决定 | 同意行政许可,打印资质证书 | 建筑工程科 | |||||
送达 | 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 建筑工程科 | |||||
事后监管 | 对企业市场行业监管 | 建筑工程科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