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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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第二十三条:“跨省辖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分别向举办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举办前款规定的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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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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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