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权力清单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行政检查
点击查看 相关责任清单>>
打印此页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18-01-19
实施机构 宗教科、民族科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