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实施依据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己完成备案程序。”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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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