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备注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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