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一、下放1项行政审批事项。自2014年6月23日起,将‘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属行政审批事项)由省宗教局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