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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查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其他职权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机构 宗教科、民族科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