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行政区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
备注 |
实施机构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行政区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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