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非公募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备注 |
实施机构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非公募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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