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备注 |
实施机构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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