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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确认                 发布日期:2018-01-25
实施机构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