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备注 |
实施机构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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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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