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备注 |
实施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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