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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报备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确认                 发布日期:2018-01-25
实施机构 优抚科
实施依据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四条:“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10号)第四条:“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医院检查结论,对于原军队医院证明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经检查对于原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及数据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