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社会事务科市救助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援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所;(三)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