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备注 |
实施机构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