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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性质评定和伤残级别调整审核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其他职权                 发布日期:2018-01-25
实施机构 优抚科
实施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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