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优抚科 |
实施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
备注 |
实施机构 | 优抚科 |
实施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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