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老龄工作科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备注 |
实施机构 | 老龄工作科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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