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老龄工作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备注 |
实施机构 | 老龄工作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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