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权力清单 > 市民政局 > 其他职权
点击查看 相关责任清单>>
打印此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内)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其他职权                 发布日期:2018-01-25
实施机构 老龄工作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文﹝2013﹞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十条:(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设立许可。(四)“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