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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8-02-03
实施机构
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 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 248 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到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95号令)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一年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天,承诺时限7天 收费标准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