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 248 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到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95号令)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一年 | |||
办理时限 |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