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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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到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95号令)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受理 | 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 | 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 | 7 | 10 | |
审查 | 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 |||||||
决定 | 资料齐全决定受理并进行审批 | |||||||
送达 | 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 |||||||
事后 监管 | 对申请人预售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提出指导性意见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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