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备注 |
实施机构 |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备注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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