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6 |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立案 | 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 |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 ||||||
审查 |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
决定 | 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实施警告处罚,并报所属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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